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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04年4月租购小灵通一部,为期一年(协议丢失),6月小灵通丢失,要求办理消户并愿意赔偿未果。经固话机主通知,04年7—9月欠费,补交欠费并办理了与座机分户手续后忘了消户。09年6月,接到催缴欠费函,函示:欠04年10月到06年1月通信费3333元。经查看,04年10月开始欠费,05年1月开始停机,但月租费仍收到06年1月。我要求提供欠费清单,其不但不给,就是抄录欠费也不允许,而只允许用眼睛查看。之后将客服电话有关欠费停机及工作人员承认曾在04年、05年催缴过欠费等内容进行录音(实际没收到任何形式的催缴欠费)。 1、案例中的证据,能证明电信商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吗? 2、该案,属于债权纠纷吗? 3、该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4、该案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5、该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6、根据相关法规,运营商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其他 2009-06-29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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