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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出生的女当事人和1981年出生的男当事人在外打工自由恋爱后,因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一直走不进婚姻的殿堂,但两人已暗结了爱情的结晶。2008年5月14日,他们的儿子出世了。孩子出生后,两人曾在女方的家中共同抚养儿子一段时间。由于两人同居时都很年轻,儿子出生后,男方开始有家庭暴力现象,女方觉得两人吵架,打架是丑事,一直不敢和别人及自己的父母说起,直到2009春节,回家过年的时候,又因为一点小事情,男方又开始动粗了,被女方的父母看见,便阻止了他的行为。2009年6月15,两人因小孩生病吃药的事情,又开始了冲突,而后,男方便再次殴打了女方,将1岁零8天的小孩遗弃给女方抚养,自己返回到自己的老家居住,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年青母亲则带着儿子继续在父母家生活至今。男方离开母子俩后一直没有给过一分抚养费,女方因无法承受那种无形的精神压力和有形的经济压力,想提出双方离异,这样的婚姻受法律的保护吗?假如离异后,小孩有谁来抚养,抚养费等问题如何支出?

离婚 2009-06-29 0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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