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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托运方式给乙方发土豆十吨丨乙方以各种理由推拖不向甲方支付土豆款丨该纠纷应由甲方还是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 2012-01-11 0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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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的法院管辖权主要是看何地是和同的履行地,如合同约定由乙方付款,甲方代为办理托运,甲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也只能由被告即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 甲方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可
  • 该案的法院管辖权主要是看何地是和同的履行地,如合同约定由乙方付款,甲方代为办理托运,甲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也只能由被告即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买卖合同也是如此,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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