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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9年7月进入一家私企工作,企业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0年10与我签订,而我的社保也是从2020年3月开始缴纳,2021年1月29日明确通知公司要辞退我,并表示只能给我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而2021年1月19日公司人事曾与我有过关于工作意向谈话,而后人事又通知我可以工作至农历新年之前,我想知道我是否需要提起劳动仲裁?谢谢

其他 2022-12-15 0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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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若是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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