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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本人2010年4月被XX府事业单位聘用,至2019年3月该单位合并,认为本人年龄偏(58岁),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为本人缴纳社保,虽然合同中注明工资包括社保部分,但本人认为这包含社保部分是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而不包括单位应为本人缴纳的单位部分,现已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部门说社保部分不属仲裁范围,只仲裁劳动经济补偿金这块,现在我应该用什么方法去要求用人单位为本人补缴单位那部分社保?

仲裁 2019-05-16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缴纳社保需要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明确一点,社保每月需缴纳多少钱,是根据你参保缴纳的基数多少来确定的。缴费基数假设是3000元,单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20%(600元),个人承担缴纳养老保险8%(240元)。
    2、各地的缴纳基数一般有多种档次,有一个下限和最高的上限,根据实际状况选择基数缴纳。同样,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都是按选择的缴费基数然后按不同险种的比例扣缴,方法同上。
  • 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个人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个人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个人缴纳8%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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