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请问因甲借乙的钱,人民法院将甲的房屋经评估后裁决给乙。又因乙借丙的钱,乙与丙经协商用此房再抵给丙,能否连续过户?

其他 2021-02-04 21: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襄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