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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职工,进入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已有5年,在其担任财务主管职务4年。最近的一份劳动合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1、职务是财务主管.2、薪金为基本工资2000元+提成,并保证每月不少于2000元。3、必须经双方协商才调换岗位。 我在2008年怀孕,并在同年12月29日生完孩子,在按公司规定休完产假(5.5个月,每月领取工资750元),按正常时间(2009年6月8日)上班时,却在第3天被告之调换到普通员工岗位,此岗位是基本工资500元+业务提成。 在公司工作5年期间,我工作未出现过重大过失也未受到过公司的任何处罚。三金也由我原来的单位交纳。对公司的单方面安排,我持有异议,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在此我想请教:1、在我无明显过失与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我可以继续要求按合同履行我的职务到期满吗?2、公司若单方面坚持调岗,我可以要求按2000元工资发放么?3、在5.5个月产假时领取750元/月,可以按2000元工资标准将余额补齐吗?4、因双方协商未果,公司也未正式通知我的任免,在6.8日至6.29日期间我可以按2000元工资发放吗?谢谢,期待您的帮助!!

综合法律 2009-06-29 2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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