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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人发生经济纠纷发生口角。 对方先动手抓住我的衣领用手打中 我胸囗,对我先实施不法侵害,我 被打的后退几步,用右手(右手当时 握有手机)顺手还击打到对方脸,随 后对方拿起树枝打到我手背上我用 左手挡。树枝被打断了,随后双方 均拿树枝对峙之后,之后被劝开, 以上均有三人证实。 最终鉴定对方轻伤二级。我轻微 伤,法院判决对方打我胸囗,行为 没有达到不法侵害程度,我用持手 机的右手打伤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 防卫性和紧迫性,不符合正当防卫 的构成要件,判我故意伤害罪,判 我有期徒刑九个月。 在本案中,我明显是正当防 卫,法院却判我故意伤害罪有失公 平,不法侵害怎样认定,正当防卫 的定义是什么?我能认定为正当防 卫吗?

其他 2021-02-10 20: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属于互殴行为,是不属于正当防卫的。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则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一)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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