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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6月18日到惠州市一家工厂面试,19日报道,20日正式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说明,还有就是工厂里面的工资比惠州市的最低工资还要低,是不是可以申请至少拿到最低的工资标准。24日因为环境原因不能适应工作环境,向厂里面申请辞职,厂里以厂里面的相关规定说7天不到不能辞职,要走就没有工资拿,我提出劳动法的规定说: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工单位即可辞职。他们说不知道,我说我去拿给你们看,在路上的时候他们打电话给我说在网上找到规定了,叫我回去好好说,我回去后,前台文员表明好聚好散吧,做满7天就给你结工资,于是我就回去上班了,到了26号找主管批示说要等到7月25日才能离职,我不同意,想找部门经理,刚好他出去了,没有找到,前台文员叫我27号去厂里,她帮我找,因为27号是星期六,还是没有搞好,叫我今天29号去厂里面,厂里面说不可能,不能给工资,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还有我的辞职申请都用手机拍下来了,还有与他们的一些对话也录下来了,听说法律上面录音是不能做证据的,不知道是不是,想请懂劳动法的大大们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其他 2009-06-30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向劳动局举报,试用期可提前三天辞职,结算。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建立,所以即使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9日起计算工作时间;你工作了7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工资应当不能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录音证据只要是合法取得,可以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
  • 只有非法录音才不做证据使用,你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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