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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当地村民购买房屋(房基为村集体土地),并于1987年左右在原址上重建(当时三子女均未成家),但该房没有相关证件(房产证和土地证)。 建房后,女儿和小儿子陆续离开该住处,大儿子早年离异并育一子(现19岁),并一直与父母同吃住,至目前一直未分家。大儿子2008年初再婚。 2011年5月该房屋经县政府规划被正式拆迁,拆迁时户口为父母及大儿子三人。拆迁前该房屋测量面积约330平米,在与拆迁办多次协商后双方同意安置房360平米,拆迁办出具了两份“拆迁验收单”(上面主要内容为“你户经拆迁验收组现场验收合格,可允许增购面积180平米”),盖县政府公章。一份为大儿子户,一份为父亲户。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 2011年12月父亲过世,目前大儿媳扣留了大儿子户的“拆迁验收单”,声称该验收单所涉及的180平米安置房属于大儿子户,是他们夫妇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请问:大儿媳所持观点正确吗?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份额应为多少?是否要考虑财产的来源呢?

离婚 2012-01-13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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