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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因双方当事人去医院治疗,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撞事故车辆丢失,已没有现场,当事人均承认撞车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仅仅凭没有事故现场和事故车辆,交警就可以对此事故不做责任认定吗?有法可依吗?

行政诉讼 2009-06-30 1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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