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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网上出售虚拟物品,并承诺一年后此物品数量翻倍,并提供回收渠道,同时提醒客户此行为类似接力棒行为,如接到最后一棒可能无法回购(所有资金全部留存在银行,我只赚取银行利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罪?

刑事辩护 2021-02-21 20:3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你所述,律师认为,此行为涉嫌的不是非法集资,而是诈骗。
  • 你好,构成该罪,青岛徐云志律师为你解答。
  • 构成犯罪,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或面谈。
  • 够成犯罪,别这么干,很危险的
  • 你好,建议及早投案自首。
  • 看数额和投资人数量。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细案情可以电话咨询律师
  • 您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3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司法解释也将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费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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