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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和前妻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儿子16周岁,调解书判决共同房子给儿子名下,房贷我们夫妻共同每月还款。今年2021年前妻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让我配合过户给孩子。我当时不在家,让我妹妹去的执行局看看什么情况,执行局让我妹妹去交执行费,我妹妹一看缴费七天时间就先回来了,和我说了情况,我认为房子还有贷款这么大的事我需要征求下孩子意见,于是没去交费,结果交费七天时间还没到,法院就给强制执行了。请问法院这样做合理吗?我前妻有权提出申请吗?二年执行时间已过法院受理了,合理吗?

调解 2021-02-25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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