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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黄兴路280弄4号建筑面积26.65㎡,居住面积17.3㎡。户主小舅舅已转移原本自己名下房屋给给孙女其他户口人员:外婆80岁以上老人名下无其他房产,外孙(本人户口在内)已婚并带有1女儿夫妻双方名下无房产,二舅舅和女儿(成年)二舅舅和女儿已享受过福利拆迁分房女儿已婚丈夫有名下财产,小阿姨其夫妇有名下房产但面积只有13㎡,户口在内共计6人。现分配方案如下:小舅舅外婆外孙夫妇子女小阿姨夫妇7人享受国家托底政策共补贴11.6,每人分到16.5万,户主小舅舅带外婆拿470万并可以购买市区安置房产1套小阿姨夫妇外孙夫妇各可以购买1套郊区安置房产,二舅舅及女儿没有享受到托底政策,户主小舅舅补偿二舅舅和女儿共计10万,请问是否合理?

其他 2021-02-26 09:57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 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 您好,具体的继承份额还需要具体的分析,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如果您愿意让我了解更多情况,但不方便在这里透露更多的个人隐私,可以通过我主页的预留号码与我沟通、让我了解您的意愿和下一步安排,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您好,分析拆迁款的分配方案,首先要确定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补偿协议是“数砖头”还是“托底”。公房的拆迁款分配原则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所有,同住人是指户口最后一次迁入后实际居住满一年,没享受过福利分房动拆迁。私房的拆迁款原则上归产权人所有。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您叙述的情况无法得出结论。
  • 是公租房吗?要看是否是共同居住人,具体建议来律所详细沟通。
  • 你好,你可以与我沟通,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 你好,具体说下给你法律意见
  • 讨论合理与否没有意义,真的不服分配方案,协商不成走诉讼,法院都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协商调解的
  • 共有纠纷可以依法起诉
  • 你好,杨浦区黄兴路280弄4号建筑面
  • 可以电话直接沟通一下吗?问答内容比较多
  • 您好,是动拆迁问题吗,可以帮助
  • 需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您的描述过于简略,望了解详情已解答您的问题。
  • 过福利拆迁分房女儿已婚丈夫有名下财产过福利拆迁分房女儿已婚丈夫有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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