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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的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李四私人借款30万元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月利率为0.18,到期还本付息。但一拖就是七、八年了。开始第一年付了息,未还本。以后陆续不定期支付了10万、5万、4万、3万、1万、1万、1万、1万、1万、1万、2万共计30万。借方说先还本金。因为时间拖得太久,出借方要求按年复息结算利息,请问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其他 2022-12-14 08: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工程欠款应当支付利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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