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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当时最早跟投资人和法人,谈好的是3万保底一个月,包吃包住,然后超过拿额外分成,前期的费用做项目费用支出,做了一个月以后,没有发放工资,反而支出的钱要算个人借款,做了三个月也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为了个人支出和部门开支,用掉了17万,在选择离职的时候,被要求写下摞用款项才能离开,约定还款,我自己把所有开支细算后,我只多用了5000元左右,我就在后面转了5000元给投资人,其他的钱都没有归还了,对方现在要报警,当时所有的支出这些都有明细,我现在是否会被警察已摞用罪进行处理

刑事辩护 2021-02-28 1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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