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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关于出口退税有个资金池,公司提出退税申请后,资料齐全,可以从政府资金池借款用于经营,退税款下来再还公司。资金池使用需要一个承诺书,承诺书明确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对还款负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有签名(非自然人担保);后公司法人变更,原法人也利开公司,法人变更后,公司借款与原法人代表有关系吗? 2、资金池借款原则上1-3个月内归还(管理办法),现国有公司起诉公司,原法人代表也列为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这种合理吗? 3、再者,发现,原法人代表签字的承诺书是对母公司提出的承诺,现在是子公司借款,子公司起诉,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4、主债务履行是否按照资金池管理办法,1-3个月还款,如果没还,是否就是主债务起算期?

工商事务 2021-03-02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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