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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单位年初七第一天上班中午大概二三十个人聚会喝酒,喝酒之前已经明确下午不上班了。总共三桌,喝酒期间一名同事在自己桌上喝完后又串桌敬酒,完事自己提前离场,我们安排人去送他,结果被他拒绝。他在回家的路上自己骑电动车撞到路灯杆上腿受伤,请问在这个事件中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其他 2022-12-14 0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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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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