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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6月21日下午,我将毕业离校的东西打包,委托湖南一家物流公司托运,物品包括(台式电脑一套封装为一件、书籍一件、被褥一件,共三件),期间我多方催促,对方一直没有明确告诉我物品去向,只让等待电话。按其承诺4天到达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到后会电话通知提货,直至6月29日即第7个工作日,还未接到提货电话,经电话咨询,得知该物流公司将物品转递他物流公司途中,导致物品只剩一件,丢失2件。 我当时缴纳了10元报价费,报价额为一千元,但是我的物品不止值一千元,现手中有当时托运单据一张,但并未注明3件物品具体为何物,请问我该怎么理赔,我能够要求按原价赔付吗?

其他 2009-07-01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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