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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某合作社法人代表,因我把印章和合作社营业执照放在了副社长那里代管,后因合作社产生矛盾,我便要求辞去法人代表职务同时退出合作社变更法人,但合作社等人以种种借口刁难我,既不让退社又不变更法人,与此同时我向副社长索要印章和执照都不给,多次索要未果后再要,他就说不知道哪里去了。无奈我只好登报声明:印章丢失并作废后,到工商去办理注销合作社营业执照,但工商要出示印章方可办理,我说印章丢了,工作人员说那你再去刻一枚吧,于是我就到刻章处又刻了一枚合作社印章,现在合作社的人以私刻公章罪把我告到公安局,请问一下我这中情况是属于私刻公章吗?我刻公章只是为了注销合作社营业执照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我的罪名成立吗?

刑事辩护 2021-03-07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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