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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高某、林某、赵某、钱某四人合伙成立隆兴乳品厂。合伙企业经营业绩良好,2003年1月,张某、王某(系赵某表弟)要求入伙。四人一致同意张某入伙;但林某反对王某如火,赵某以多数同意为由邀王某入伙。同年5月,高某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小高(已成年)要求成为合伙人。同年8月,钱某在一起车祸中被撞成植物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开除合伙。2004年3月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查:2002年10月,隆兴乳品厂为研发新技术借款50万元,小高成为合伙人林某并未同意*3小高能否因继承当然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它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4.钱某于2004年8月发生意外事故后,其他合伙人将其开除合伙是否适当?为什么?

合伙企业 2022-12-13 10: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伙财产在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继承。且主张成为合伙人的,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主张合伙身份,或合伙人不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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