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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一家公司面试,然后公司通知过几天培训。培训一个月,最后会考试,通过就可以留下。 还说培训期间如果满一个月就会给生活补助费500,但是这是口头说的。如果最后没有留在该公司,或是用人单位不给怎么办?? 培训期间应不应该给呢?

其他 2014-07-14 02:1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只要你为公司劳动,公司就应支付工资,培训期间工资不低于普通工资的80%
  •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里的“生活补助费”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同。是当时国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企职工的一种特定救济,适用原规定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不再适用一般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 关于社保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村户口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必须是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或以上,在停保的60天内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本地的银行存折或银联卡原件到社保办事窗口办理申领。如有中断记录,之前未申领的参保年限(同样需已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可予以累计计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一年,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并不是按月领取的。没有领到生活补助金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么发: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工龄置换)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时间(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为准),在《规定》废止之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之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述“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确定;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也按此规定执行。
  • 如果你所述属实,则你的培训应在试用期内,试用的标准是通过考试,应发工资。
  • 培训期间应否发放工资,应该在合同上面约定,只是口头说的,你可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 你可以在同期学员中搜集证据,证人或证言,证明对方承诺,然后到劳动部门仲裁.--天津王先生
  • 应该在合同上面约定办理。
  • 培训期间应否发放工资,应该在合同上面约定,现在如果公司在培训以后没有录用你,我个人认为也应该给你这个月的工资,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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