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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有个事情想咨询您一下,我离婚两年多了,有离婚调解书,孩子抚养权归我,男方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后来不给了,我就申请了强制执行,他就把之前的抚养费补上了,现在这几个月又不给了,我还能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吗?他说如果我还要抚养费,他就要回抚养权,我结婚了没有孩子,但是他现在也结婚了,也生了孩子,请问他能要走抚养权吗?

离婚 2021-03-25 1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 法官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判决的。
  • 您好,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综上除非孩子已满八周岁且自愿跟男方生活会改变抚养权的几率较大;关于抚养费,是男方应尽的义务。您可以联系我,免费咨询!
  • 你好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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