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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我2016年9月经社会招聘进入现央企下属事业单位,为事业编制。一直未签合同,至2020年因事业单位一所两制,所有人员新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条款规定经单位出资培养或引进,需服务满五年,否则需要赔偿单位六万元。现在我考虑辞职,那么针对这个条款,我表示有异议。一是我认为的引进是单位人才引进,需要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给予相关待遇,而我没有签任何引进协议,收入上也未给我任何承诺,这一条款属于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第二,该合同条款是否可以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条款,是否可撤销。

其他 2021-04-07 1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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