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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母亲、二女、次子、三子的包产地共有土地所建(有三个门面,六层楼),并是在二女未嫁时所建。在二女出门之前,二老许诺要分其中较小的一个门面给次女,后又许诺为次女在有生之年收取小门面租金作为生活费。在8月12日,次儿媳在男老人重病时(母亲不识字)与三子共同写了一份赠与合同,所有房产全分在了次子与三子手中,并经当地县司法部门处公正。请问,家庭中共有大哥、大姐、二姐、共五姐妹,现在按继承权来说,五个姐妹都有继承权,但在大哥、大姐、二姐未在场的情况下,在男老人头脑不清醒,女老人不识字的情况下,签字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赠与合同有效,那其他三姐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房屋所在地基有二女土地的情况下,二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12-02-02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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