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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国家允许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梅花鹿)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为什么?如何处罚? 一家土菜馆,从另一家有驯养梅花鹿资格的企业以12000元的价格购入三只梅花鹿,双方约定由该企业送货到土菜馆后并宰杀,宰杀后土菜馆以各种梅花鹿肉菜名的形式进行销售,并全部售完。查获时,一是发现该土菜馆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其工商、卫生部门许可证夫规定的经营范围也没有野生动物这一项;二是该土菜馆只提供了有驯养资格的企业的省林业厅发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的复印件,没有这三只梅花鹿允许宰杀的相关手续(初查是违法宰杀)。请问该土菜馆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那个有资格的驯养梅花鹿的企业呢? 问题补充: 这是我们在实际中碰到的案件,现在有两种认为,一是认为以上所讲的双方违反《刑法》第341条、《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条例》的规定,是犯罪。二种观点就是上面链接中的论文的观点

其他 2009-07-04 1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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