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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起诉离婚,男方不告诉他的地址,传票无法发送给本人,我们已经分居五年了,感情破裂,他给法院说我和他没有啥矛盾,现在法院让撤诉怎么办。

离婚 2021-04-12 16:2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可以继续诉讼,并收集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您是可以选择拒绝撤诉的,
  • 你好,你不撤诉,坚决离婚即可。
  • 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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