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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3月来到我公司工作,当时公司说不签劳动合同,然后我们发工资的时候也是用现金没有工资条。到2008年初,我们新上任的经理让我辞职,但是我没有让公司的利益受损、也没有犯什么错误,并且为公司盈利不少。后来,到了四月底,公司忽然要签劳动合同。如果我签合同的话,我之前的两年工作时间是不是就是白费了?如果不是白费可不可以取得相关的补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可以参考?

争议解决 2008-04-18 18: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就是签合同,之前的两年工作时间也不会白费,只要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事实,辞退赔偿是以连续工作时间来确定.如果公司是08年4月份与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公司索购赔偿,劳动法规定08年1月1日起不与员工签订合同的必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所以你可向公司要求你1-4月的双倍工资,另外,若公司没给你购买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上你工作时间内的社保金额.建议申请仲裁.
  • 签合同,之前的两年工作时间记入工作时间的,如果公司是08年4月份与你签劳动合同,你1-4月可向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另外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上你工作时间内的社保金,不支付的,5月1日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收仲裁费。
  • 签合同,以前的两年时间也存在的,不是就没有了。
  • 可以要求将以前的两年的劳动期间一并写入劳动合同期间。也可主张今年2月以后的双倍工资。——如满意请采纳!
  • 就是签合同,之前的两年工作时间也不会白费,辞退赔偿是以连续工作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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