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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是一位环卫工,家里家境不好,已经57岁的她仍然在扫马路。2011年6月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1年10月11日早上八点半,她在清扫道路时被一电动摩托车撞伤,当地居委会主任和肇事者一起将她送到了医院,经诊断为左手鹰咀骨折,左股股骨颈骨折,需要手术治疗。治疗费用肇事者承担了,但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街道办事处只是来看望了一下我妈,我们提出要做工伤处理时,他们以我妈与他们签订的合同上没有相关说明为由,不同意申报。我到劳动保障局去问,他们说我妈已经超出了报工伤的年龄,要我们与用人单位协商,可用人单位却说应该全部由肇事者承担责任。肇事者家境也只一般,根本承担不起,我妈在住院一个月之后,就只好在家治疗,至今已经三个多余,但是骨头仍然没有愈合,而且医生还说,股骨颈是有可能无法愈合,甚至坏死的,我们家里非常担心,我妈还要生活,可是现在却因为这事丧失了劳动能力,难道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吗?我想咨询的就是我们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应该怎么做?

诉讼 2012-02-09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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