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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6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甲邀请朋友去饭馆吃饭。回家途中,甲看见一行人似乎有钱,于是掏出刀把行人刺伤后抢走财物3000多元。第二天,甲出门闲逛,看见一高档自行车(价值8000元),于是撬锁骑走。甲的上述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

刑事辩护 2022-12-11 0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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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盗窃罪。

    第十七条量刑基准的确定:

    (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自行车的价值难以确定,但已达5辆以上;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刑。

    盗窃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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