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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然人甲与A公司、B公司签署某高速公路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以A公司名义投标,由自然人甲帮助A公司中标,项目中标后由B公司全面负责某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工作并承担该项目51%的施工任务,由甲承担49%的施工任务。此后项目中标,B公司以A公司名义组建项目部,项目部下文成立三个分部,由自然人甲以A公司名义负责一分部,并任命甲为一分部项目经理,同时一分部申请刻有行政和财务章,B公司负责二、三分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以项目一分部的名义对外签署了大量的合同,但在项目尾工且项目部对甲所负责的一分部的工程款及保证金基本付清后甲失联,此后一分部所属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聘用人员起诉A公司。问题:分析A、B公司在该操作模式下存在哪些问题或风险;假定一分部所属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聘用人员起诉时证据充分,分析A公司是否应承担项目一分部所属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聘用人员的相关款项?为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1-05-06 1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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