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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带有部分股权激励条款,约定在正式到岗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到岗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现经双方协商,欲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聘用协议》中的股权激励条款是否需要在解除协议中明确?

其他 2017-09-27 13: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明确,以防止纠纷。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您。
    【追问】所以这份解除协议需要同时解除前述两份协议吗?还是只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加上一条股权激励条款的相关约定呢?谢谢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股权激励是企业系统建设,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员工激励制度的又一次创新,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业绩,留住关键人才,有利于企业长期的发展和壮大,以下是总裁学习网整理的有关股权激励的相关阅读,希望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股权激励方面的技能运用有所帮助和提升!  创造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一般来说,企业的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有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收益,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受雇于所有者,他更关心的是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益。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双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行为方式的不同,且往往会发生员工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的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因此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  业绩激励-业绩的不到提升  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的收益或损失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它会大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能够分享高风险经营带来的高收益,有利于刺激其潜力的发挥。这就会促使经营者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有利于经营者关注企业长期发展,减少短期行  传统的激励方式如年度奖金等对经理人员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而短期财务数据无法反映长期投资的收益,因而采用这些激励方式无疑会影响重视长期投资经理人的收益,这客观上刺激了经营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引入股权激励后,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不但关注本年度的财务数据,而且更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此外,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不仅能使经营者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并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延期实现的,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仅关心如何在任期内提高业绩,而且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保证获得自己的延期收入。由此可以进一步弱化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长远竞争能力。  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在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然而,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买卖,因而这些公司无法使用经理股票期权、期股这些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工具。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与上市公司有很大的区别。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分摊股权激励所需成本,企业要完全独自承担这些成本,支付现金给激励对象;其二,因为公司的股票或股份价值无法通过市场确定,经营者的业绩无法通过股票市场判断,必须制订一套综合指标体系去衡量经营者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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