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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Z的事故责任分析 刘Z驾驶的三轮车于2008年9月10日晚上占用行车道停留在梁X与张C先相撞的事故现场,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开启危险闪光灯,在停车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停车警告标志。车身占用行车道,未将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道内。在交警到梁X与张C先相撞的事故现场处理完梁X与张C先相撞的事故后,不听从交警的劝导在交警离开后仍将其驾驶的三轮车违章停留在行车道而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刘Z在交警离开后,与驾驶摩托车到现场并且违规将未开任何灯光的摩托车横向停放(在刘Z违章停放的三轮车后面)在行车道的张C进及梁X违规闲谈停留,并没有对张C进违章停车进行规劝。刘Z没有对影响视线违规停发的三轮车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刘Z在我的车与张C进发生相撞事故后,在交警到达现场前怕担责任将其违章停发的三轮车开离了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认定的一些失误。 综合上述情况: 1. 刘Z违章将三轮车停放在行车道按规定使用灯光,开启危险闪光灯,在停车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停车警告标志。车身占用行车道吧,未将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道内,根据当事人过错及事故分类表刘Z是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 2. 刘Z没有对违章横向停放摩托车在行车道的张C进进行规劝,并与其闲谈,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刘Z在我的车与张C进发生相撞事故后,在交警到达现场前怕担责任将其违章停发的三轮车开离了事故现场,是一种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 以上情况均有刘Z及梁X的案卷笔录予以证实

综合法律 2012-02-05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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