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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1.2亿元,作为a公司意向购买c公司所持有b公司80%股权的条件,c公司同意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质押给a公司,作为b公司向a公司借款的担保,此后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a公司以1300万元受让c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a公司承诺受让股权的同时代币公司偿还对c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和利息。A公司依照约定向c公司交付1300万元,向b公司提供借款1.2亿元,但此后c公司却拒绝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b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利息,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必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要求c公司在案设质押股权价值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及利息。第一个问题,质押权是否设立?第二个问题,c公司是否应该在质押股权价值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 2021-05-18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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