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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评估固定资产有10亿,现需融资资金2亿,资金方除要求用相应的固定资产4亿作抵押外,还要求股权质押,那么请问,我公司是否与资金方签署20%的股权质押?还要求股权质押,那么是否与资金方签署20%的股权质押?

公司企业 2019-05-26 1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商事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未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是该规定系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并且与《担保法》相比,它属于下位法,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
  • 股权融资基本条件:
    1.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地位并且有良好的业绩增长预期。
    2. 公司管理基本规范并有较高的水平,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团队结构合理、合作良好。
    公司团队与投资人就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理念能够基本一致。
    3. 公司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风险与障碍,预期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公开上市。
    行业排名
    原则上要求行业排名在前10名
    企业股权融资主体资格条件
    1. 拟受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公司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3. 拟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4. 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6.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7.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8. 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股权投资属于公司股东范畴,在破产清偿的最后位置。看投资公司清偿完程序费用和公益债务,抵押权人,员工工资补偿保险,欠税款,普通债权人,如果还剩下有,就是股权投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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