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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中第六点“经济补偿”第20小点“《意见》(指国办【2002】35号文)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怎样理解前后半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才符合其本意,其内涵是否一致?

其他 2021-05-21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个是工龄补偿,一个是辞退补偿标准
  • 根据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补偿。
  • 您好,您好,如果公司无故跟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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