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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9月20日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月基本工资3000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商定:除基本工资外,依据工作岗位的绩效考核完全达到公司要求后每月按5000千发放岗位津贴(按年度发放)。接下来我和公司同事一起到宁夏银川工作到11月10日,完成了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创业园1.843亿的工程结算工作(工程结算书就是本人完成的)可是11月15日回到上海后部门经理对我说,因我的薪水比其他人高很多,他们有想法,要求我辞职,当时我想反正我能找到工作,所以提出只要结清工资我同意辞职,但当我签完字后提出结薪水时,他们说根据公司制度,会在8号公司发薪日打到我卡上,到12月8日他们只按基本工资3000元打到我卡上,我打电话给部门经理问情况,部门经理说要老总签字才能给另外每月5000元岗位津贴,现老总在银川,等回上海后就给,到12月底部门经理打电话来说,是因我在试用期离职的,另每月5000元不能给了,如你同意按2000元岗位津贴要的话,他可以向老总说说,我说有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怎么说减就减了,但部门经理说那你去申请劳动仲裁好了,就挂断了电话,结果钱到现在也没有给,这种事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2-01-31 1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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