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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法院判决书中判决对方需付给我分居期间对方部分的工资收入15000元,判决11年12月份下的,对方已付了10000元(转帐的形式),剩余5000元,至今未付,对方提出要我打15000元收条给他。他的这种要求合理、合法吗? 本人认为,既然是法院判决的,又是在未离婚前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我不需要打收条。 现请教律师的观点。谢谢!!!

案件执行 2012-01-31 2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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