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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2000.3.20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调解书约定99年4月5日至99年12月30日还款本息共101500元左右)。 被执行人得知后提出异议:钱款基本已经还了,并且即时出具了债权人9月30日书写的9.8万余元收据, 债权人却以收条上缺少还款的年份抗辯称是调解前的其他款(其未举证)。那是债务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了,执行中止。 2001年3月债权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起诉债务人赠与房屋第三人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2001.12终审判决: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判决书中对还款条之事只字不提起) 2002.8.5一审法院执行局将该收条原件提取去作鉴定,但至今无果,原件也被法院弄丢了。 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当时起诉债务人赠与房屋合同无效是否适格?

其他 2012-01-31 11: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屋赠与合同的判决书已生效,就无所谓是否适格的问题; 建议要求执行局出具鉴定结论;如法院弄丢原件,可要求国家赔偿。 可考虑对房屋赠与合同判决申请再审或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 建议带好材料直接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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