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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供暖不是北京市市政供暖,是物业自己供暖的,2012年1月30日去交供暖费,被告知要交450元滞纳金。年供暖费是5000元,他们按每日千分之三收。 2010年1月1日入住小区的时候跟他们签了一个供暖协议,协议上写的是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收。 但是北京市公共的供暖协议上写明的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就是每日万分之二左右,物业定的滞纳金明显高于北京市那个。 想咨询下物业的这个滞纳金比例能得到法院支持么?

物业管理合同 2012-01-31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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