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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08年我家动迁,协议回迁一楼房,后因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而导致朝向变化,所以我不同意,再后来开发商将房子卖了。请问律师朋友违约金该怎样计算?是按当时的市场价还是按现在的市场价?我可否要求双倍赔偿?谢谢!!

其他 2012-01-30 22: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是可以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当然前提是,该房子还没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如果房子已经过户,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房款、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签订协议时约定等额补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有约定 按约定 也可以按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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