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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朋友:您好!   某人向我借款4万元,并在当时出据了借条。在当借条到期后,本人一直催要当事人还款。开始借款人还会找些理由还拖延还款。到后来我逼急了他,借款人干脆说不还款了。现在连电话也不接了。我能仅凭这张借条追回我的钱款么?据说,借款纠纷的有效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不? 附“借条”:             今借到   纪德高同志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用于填土方工程。归还日期截至2008年3月底还清。若到期未归还现金肆万元,本人自愿以两倍以上金额归还。       特此为据                      借款人:某某(附有手印}                       2007.11.6 问:以上出据的这张借条有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我能否凭这张借条追回我的钱款?这张借条到什么时间会过有效期?若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调查时我需要向法官解释借条订立时的原因么?谢谢

其他 2009-07-05 1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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