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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 李某、刘某晚上在路边摊吃宵夜。期间,王某经过李某、刘某二人的餐桌时,将桌上的一一只盘子打翻,并且出言不逊,双方遂起争执,王某从腰间掏出把水果刀,一刀捅在了 刘某身上致其轻伤,随后转身逃跑。李、刘二人随手拿了饭馆的条凳在后追赶,大喊“有种别跑,打不死你!”。并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持刀伤人。二人追赶王某数十米后,王某见无法脱身,遂拐下大路,跳入路边河中,该河有20余米宽,李刘二人追到河岸时,发现王某已到河中央,由于夜色已晚,无法看到河对岸的情况。过了一会,河中没有了声音,李某担心的问:他不会淹死吧?刘某回答:放心吧,肯定能过去。二人遂返回。3日后,王某的尸体从该河中浮起,经鉴定为溺水死亡。据查,李刘二人均会游泳,李刘二入的行为性质是过失还是无罪?正方:过失致人死亡罪反方:不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 2022-12-09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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