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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正在和开发商就准入证问题引起的赔付打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开发商经常利用这一条为其违约减少损失,“造成的损失”指的只是房屋租金吗?“适当减少”怎么理解?请您指点迷津,多谢!

诉讼 2009-07-06 13: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们一个一个说,首先是你的损失,我认为你的损失包括两个:一个是你的利息损失,相当于开发商向你借款,这个有一个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另一个是同等地区的房屋租金损失。这两个都是你的损失。这样的话,你以此计算就可以了,比如,你每月的利息3000元加上房屋租金5000元,两个加起来是五千元再加上一千伍佰元,即六千伍佰元。如果计算他的赔款即贷款利息加上违约金数额没有超过这个数额当属合适。上述为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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