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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原被告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初始权属登记,并将被告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原告指定人的名下,被告也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已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房产证也交给了原告方,就等原告方约定时间通知被告方一起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变更手续了,但原告方迟迟不理被告方,也不告知什么时候可以去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多次主动联系原告方,问什么时候可以去办理过户,也得不到原告方的任何回复,现在是原告方自己故意拖延时间不去配合被告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还将被告起诉立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原告方的原因造成房屋没有在法院调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方恶意立案强执,被告方该如何申张自己的权益。法官如果查明原因是原告方故意拖延时间,故意不配合不通知被告方前去办理过户手续,反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进行强执么,如果被强执,被告如何追责,谢谢!

调解 2021-06-02 1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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