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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经销医疗器械一类产品的经销商,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香港虎标永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监制”(简称A单位,品牌运营管理生产销售单位),无锡梁溪市场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的认为不可以标识”监制“,再者,香港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须按进口医疗器械的一些条款?(香港不是中国的吗?求解)。产品生产单位为上海优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检查B单位),商标持有人是平舆虎镖堂生物有限公司(简称C单位)。 1:C单位授权A单位在国内运营生产销售永安虎标商标产品(双方签订商标授权书) 2:A单位与B单位签订产品监制协议。 请问:1:在B单位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外包装上印制A单位”监制“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条款? 2:如果就此情况在咨询无锡梁溪区市场管理局医疗器械处时,该处是否有义务明确违反的是那些相关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 2021-06-02 1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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