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需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
因此,如果双方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明确标明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并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就可以直接决定买卖房屋,无须经过对方同意,也无须对方签字确认。如果离婚协议中写明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出售房屋时需要出示离婚协议或者民政机关的离婚证明,并且需要对方同意,签字确认才可以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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