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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家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约定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要求的市场活动项目后,由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报酬。但考虑有逾期不支付的风险,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由其公司经理(非法人)或与甲方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是否合法?打官司时,法院是否支持?

其他 2009-07-06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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