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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路某挂靠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总价660万元,A公司的义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部分,2011年9月24日,B公司与被告人路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项目设计委托给路某个人,B公司执行A公司原合同付款总价。2011年9月,路某把第三部分介绍给C公司,从中谋取些介绍费与B公司签订了某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总价366万元,C公司的义务是施工图设计。根据被害人孙某证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两个部分,A公司已完成。路某用六个人名义在B公司买了某小区一层楼,首付115万元。后因为房屋没有供暖、无法装修,退房,B公司退了被告人30万元,尚欠85万元。期间,B公司付给了路某前期设计费10万元现金,宝马车抵顶给路某作价40万元。被告人路某替B公司付给C公司费用为176万元。2015年9.27日21时路某以给孙某介绍合作项目为由,伙同他人将孙某及其妻子徐某从家中骗走,采取捆绑戴头套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将孙某徐某控制在一处院内,路某向孙某索要钱款,在孙某的子女向路某打款200万元后,路某28日午后驾车将孙某、徐某送回家。路某的行为都构成什么罪

其他 2021-06-06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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