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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70岁),2000年时再婚十余年。 婚前,男方住的是公房,房改时,他已交了部分房款。 婚后我们商定双方各自从工资中拿出一半作为生活公用,其余由各自自行处理。到了2005年时,他又补交了全部房款,同时以他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现在要离婚,这套房子能分割吗?如果离婚,我没有地方住,法律能帮助我吗?

民事法律 2012-02-02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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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这套房子能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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